个人账户变化如下:
一是改革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将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因为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额度是按照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注:广东省为2.8%);
二是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家庭成员(子女、配偶和父母)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
三是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等费用,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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