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的规定来源于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条例修订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目前没有晚婚假。
二胎为双胞胎,如生育第三胎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故第一胎生育一孩,第二胎生育双胞胎,第三胎如生育一孩,则第三胎的生育的子女已属第四孩。
如一对夫妻(双方初婚)生育第四孩,且不存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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