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前超计划生育的,已定为“超生”的,应当予以维持;未做出判定的,应依据超计划生育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当时应定为“超生”的,现在仍应定为“超生”。超计划生育,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四孩及以上的,不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不再定为“超生”,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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