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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光荣证》持证人的奖励优待和经费渠道

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优待: (一)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优待:

(一)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上述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上述由单位负担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

(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领取《光荣证》后,要求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违反规定条件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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