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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的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  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

  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

  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

  口岸入出香港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规范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珠海口岸)入出香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和粤港双方共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已持有粤港两地牌的广东省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机动车,是指在广东省登记并领取有效牌证、车长小于6米且不超过8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年满18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可以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广东省机动车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四条申请驾车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时,每辆广东省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内地居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及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香港正式驾驶执照,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驾驶人须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有效赴香港签注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第五条对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抽签分配规则以及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行驶区域、停留期限、预约入境香港等由粤港两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双方口岸通关能力、口岸连接线道路通行能力以及香港道路交通条件等商定,循序渐进、逐步放宽、分阶段有序实施。

  第六条对申请驾车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出境入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预审核和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七条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车辆驶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应当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内地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

  (二)备案驾驶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内地机动车驾驶证;

  (三)备案驾驶人的香港正式驾驶执照;

  (四)备案驾驶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有效赴香港签注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第八条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车辆驶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应当先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抽签,中签后提交材料;经内地各有关部门预审核后,再向香港运输署申请香港牌证,并根据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在领取香港牌证后,再办理内地海关、边检等部门备案手续。

  内地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并经港方核准后传输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和预约信息等数据,办理车辆及驾驶人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内地的审核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内地各有关部门审核及备案手续完成后,广东省机动车每次经大桥珠海口岸进入香港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香港有关部门提交车辆入境香港预约申请;获得预约许可后,可以凭许可信息经大桥珠海口岸一次出入内地。

  第十条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牌证有效期内,经预约可以经大桥珠海口岸多次入出香港。香港牌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香港牌证有效期届满后,广东省机动车需要继续入出香港的,可以在香港牌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需改变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等,或者转移所有权,或者在广东省注销登记的,驾驶人应当将车辆提前驶离香港、返回内地。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的广东省机动车仅限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在获准的香港区域内行驶。车辆需同时悬挂广东和香港机动车号牌,随车持有符合香港法规的有效车辆保险凭证以及展示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广东省机动车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时,应当依法办理海关、边检手续,自觉接受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第十三条广东省机动车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进入香港后,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应当在获准于香港停留期限内驶离香港、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当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相关审核及备案进行必要限制。

  (一)利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转让、出租、出售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的香港牌证,或者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售临时进入香港的广东省机动车,或者利用广东省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四)驾驶经大桥珠海口岸临时入出香港行驶的广东省机动车无正当理由在香港超过停留期限的。

  (五)在香港行驶期间驾驶香港相关牌证超过有效期的广东省机动车的。

  (六)驾驶临时进入香港的广东省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的。

  (七)驾驶临时进入香港的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通过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通过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在处理完毕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通过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

  备案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注销其所有备案。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自备案注销之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不予通过其相关审核及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互联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配套信息化平台,并做好信息化平台的优化更新、维养管理、安全防护工作,实现跨部门必要的数据共享。

  数据提供和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珠海市口岸管理部门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对大桥珠海口岸“一站式”车辆通关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优化性能,符合查验要求,做好口岸通关保障工作,确保大桥珠海口岸通关安全、顺畅、有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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