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失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补发机构: 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原签发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补办条件: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换发机构: 原签发机构。 注: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签发。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为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方式 第一种: 邮政速递到家领取的,邮政部门上门揽件并送达至申办人,签发机构每次从系统打印揽件清单明细,签发经办人及揽件员双方签名,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作为签发登记本进行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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