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身长度大于4.60米,车身宽度大于1.70米,车身高度大于1.42米;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车还应当配有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三)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无A级及以下等级。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