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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防控期间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资助方案

  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2020防控期间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资助方案

  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全面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和《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开学(暂时)不返校”等相关通知,现就做好我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各学院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及生活等情况。要重点聚焦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重点关注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对其予以资助。学校将对在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车费补助、贷款代偿等方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所需经费从学校奖助事务经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资金中开支。

  二、为患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专项特殊困难补助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项特殊困难补助。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学院要第一时间报告,疑似或确诊为新冠肺炎学生情况,及时跟进住院学生情况,并予以1000元的专项特殊困难补助;如学生的家庭成员有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的,可予以600元的慰问补助。

  申请流程:学生通过网络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证明照片和病历照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还需提供户口照片)到学院,学院初审后将证明材料照片及汇总名单报学生处,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将补助款发至学生学费卡中(纸质版签领发放表待学生返校后再补)。

  三、关怀慰问留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学院要主动关心经学校审批通过在寒假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予以600元标准的慰问补助。

  四、为开学绕开疫区返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车票

  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各学院要提前做好返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统计工作,对返校途中常规需途经湖北的学生,建议学生绕路返校,并及时通知学生合理安排行程,对其因绕道产生的额外车费,学校可根据学生提供的车票等出行票据情况予以300元的车票补助。

  五、为2020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专项补助

  在疫情防控未稳定期间,各学院应主动关心关怀2020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鼓励学生出行求职。对疫情严重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获得2019-2020学年度国家助学金,疫情防控结束后出行求职的,可予以600元的专项补助。

  六、及时足额发放2019-2020学年春季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原则上根据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进行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春季学期助学金的发放制表,待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将助学金发至学生学费卡中(纸质版签领发放表待学生返校后再补)。

  七、认真做好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

  在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校后, 各学院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 根据学生本人的意愿,采取优先推荐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 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八、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救助机制

  根据《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的机制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号)文件精神,各学院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完成还款救助申请, 对暂时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 应“先申请, 后补充”, 及时完成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还款救助”, 完成线上申报。

  1、如因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直接亲属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由借款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学校申请代偿2019年度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以及由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表)。

  2、如发生借款学生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由共同借款人或其他近亲亲属向学校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居民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学生处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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