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于3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1: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2:违法违规食用者最高罚二万 组织者最高罚五万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其他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或者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3:不得以药膳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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