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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告

  穗医保通告〔2019〕15号

  我市自2018年1月实施《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2017〕24号)和《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2017〕23号)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减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邮编:510600

  电子邮箱:zhaomingxuan@gz.gov.cn

  附件: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17〕24号)以及《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17〕2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待遇保障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二)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三)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

  二、调整经办管理服务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

  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等未有调整的,2020、2021年继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穗府办规〔2017〕23号文和穗府办规〔2017〕24号文规定执行。

  自2019年9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零星报销的方式补足待遇。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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