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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 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2.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3.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5.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7.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限制贷款情形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3.婚姻状况资料;4.收款账户;5.房屋买卖合同;6.购房定金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手房提供);7.首期售房款发票(一手房提供)。

  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8×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不足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

  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广州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广州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

  缴存人员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广州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其他事项

  除特别规定外,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公积金贷款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办理流程、贷后变更手续等事宜详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普通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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