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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源:广州人民政府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源:广州人民政府

  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6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南沙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创业文件有关规定,明确由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项目,所需资金可在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条 各镇(街)可根据辖内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相应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三)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

  (二)联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财政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依法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九条 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及有关经办程序等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审核,加大抽查力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结合地区实际,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可获取或验证的资料和信息,可简化或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地区就业工作情况,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补贴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按要求落实相关责任追究:

  (一)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需对申请材料、凭证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二)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违规享受有关补贴、资助等待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回相应款项。

  (三)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有关补贴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

  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本区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以及各类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在南沙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享受财政补助的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的用人单位补贴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是指在南沙区内有实际办学许可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单位,均应在南沙区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经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或称号。

  二十条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十二条 鼓励镇(街)在制定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时,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章 资金补助范围

  二十三条 稳定和促进就业类补贴。

  (一)港澳专场招聘会补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举办港澳专场公益性招聘会,开展线上招聘会的,按每场最高不超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开展线下招聘会的,按每场最高不超3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脱贫人口一次性岗位补贴。在南沙区实现就业的协作帮扶地区脱贫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三)脱贫人口劳务输出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及协作帮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有组织输送当地脱贫人口到南沙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提升类补贴。

  (四)港澳合作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港澳独资或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在南沙区成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且开展技能培训业务满一年的,根据业务开展评估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补贴从业务评估符合条件后起分三年按照4:3:3比例发放。

  (五)考取紧缺工种技能证书补贴。南沙区户籍、常住、就业的劳动者通过参加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具有资质的培训评价机构(具有评价资质的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组织的评价考试并取得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证书符合广州市或南沙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本款前述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高级技师每人3900元、技师每人3250元、高级工每人2600元、中级工每人1500元、初级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六)技能竞赛参赛奖励。鼓励南沙区的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普通高等学校或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与市级及以上各类技能大赛,代表国家队、省队、市队、区队参赛的选手,分别按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入选国家集训队、省集训队、市集训队的选手,分别按每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五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七)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工作补贴。申报单位达到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区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类补贴。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具体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八)基层服务经费补贴。按照每个镇(街)平均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镇(街)补贴分配方案。

  按照每个村(居)平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村(居)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空岗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下达至镇(街),由各镇(街)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村(居)补贴分配方案。

  (九)“山海心连之家”服务站补贴。各镇(街)设置的“山海心连之家”服务站,为在南沙区工作的协作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提供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的,每年给予16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服务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主要是培训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未明确具体的项目,按具体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自满足补贴项目的申领条件(或按照相应证书核发日期)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条 本办法补助项目,同时符合上级部门有配套资金且明确本区需完成的指标任务的政策规定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应优先申领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项目。本办法补助项目与上级、区级其它同类扶持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岗位补贴的,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十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本办法补贴与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程序申报补贴与奖励,具体申报程序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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