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劳险字[1982]2号的复函中答复: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产时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时,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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