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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广州材料一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本市: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本市: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需审核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16周岁以下的免予审核);

  (二)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三)出生证(申请人,属申办条件2且为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可审核出生公证书);

  (四)不动产权证书(①迁入家庭户: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②迁入单位产权供其居住的房屋: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③迁入公租房:审核房屋管理单位有效期内的租赁凭证),或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仅限于迁入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五)其他材料。1.属随继父(或继母)入户的,还需审核被投靠人的结婚证。2.属申办条件2的,申请人还需填报被投靠人的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样式见“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平台”材料清单);有配偶随迁入户的,还需审核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的,还需审核子女的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审核)。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需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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