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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为确保《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并顺利落实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拟订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公众请于2020年4月17日前提出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电子邮箱:ggjtglc@gz.gov.cn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报市司法局。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是指广州市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竞投等有偿方式投放,持有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收益等的权利。不含未按照《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4〕96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相应车辆不得进入广州市中心区营运的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以下简称“运力指标”),是指广州市政府部门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无偿投放,经营者取得相应期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投放和管理的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 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有序流动、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权的转让

  第六条 办理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持有的经营权转让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

  (二)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持有的经营权转让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办理经营权转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申请转让报告,经营权证件、转让或赠与合同、对应车辆经营者知情书等有关材料;

  (二)转让人为企业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受让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二)近两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级以上(不含A级);

  (三)不处于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期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经营权转让:

  (一)经营权已被法院查封,并已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变更

  第十条 办理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权和运力指标持有者名称已依法变更,需要相应变更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两个或两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重组合并、整体收购等情形合并至其中一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2.被合并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持有的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至合并后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被合并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已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或者已提交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申请。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重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两个或两个以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业务重组、整体合作等情形重组成一个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2.被重组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持有的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至重组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被重组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已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或已提交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申请。

  第十一条 办理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申请变更报告、经营权和运力指标证件、变更前后主体信息等有关材料;

  (二)合并或重组的还需提交合并或重组协议,被合并或被重组方的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个人继承经营权的,申请人凭原经营权持有人的死亡证明文件、经公证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文件等材料办理。

  第十三条 经营权已被法院查封,并已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不予办理经营权变更。

  第四章 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办理

  第十四条办理在用经营权银行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方(经营权持有人)应按《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并凭以下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提交申请抵押登记报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

  (二)抵押人为企业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十五条 抵押手续登记起始日期以抵押方与抵押权方双方合同中约定日期为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办理抵押手续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及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消灭之后,抵押方凭抵押登记注销申请报告、抵押权人提交的申请书、抵押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管理办法,由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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