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合同解除情形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提醒后未及时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三)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又再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的;
(四)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gzzcwjk/detail.html?id=168606